|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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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806.913.4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806.913.41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