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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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浩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100000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期内利息年利率13.92%,逾期利息上浮50%); 二、被告张明月、李彦辉、祖秀艳对上述债务向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李浩奇、张明月、李彦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