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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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柳江县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6民初73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6民初739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蒙伟权支付上诉人广西柳江县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800元管理费。 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75元(被上诉人蒙伟权预交50元、上诉人广西柳江县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预交25元),被上诉人蒙伟权预交的50元由广西柳江县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西柳江县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25元,由其自行负担4元,被上诉人蒙伟权负担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广西柳江县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柳江县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8元,被上诉人蒙伟权负担8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