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沃松卓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宜良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清湛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25621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256213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以其抵押物即坐落于宜良县房屋﹝宜良县房他证(2016)字第20161016号﹞的价值为限对被告***、***不能偿还的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四分之一(640533.5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昆明清湛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不能偿还的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四分之一(640533.5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昆明沃松卓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不能偿还的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四分之一(640533.5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124元,共计101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97元,减半收取1364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