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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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新城子永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沟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昌县新城子永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偿还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沟分理处借款本金1400000元、利息427145.8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17日),合计1827145.83元,并按年利率13.05%承担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曹升庆、李永俊、李生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升庆、李永俊、李生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永昌县新城子永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44元,减半收取计10622元,由永昌县新城子永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曹升庆、李永俊、李生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