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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贵州歌友汇娱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805.9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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