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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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鑫发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原告)韦达杰与原告(被告)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鑫发煤矿的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被告)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鑫发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原告)韦达杰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共计65512.08元。 三、驳回被告(原告)韦达杰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被告)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鑫发煤矿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被告)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鑫发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