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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3334号民事判决; 二、李伟、吴菊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12月25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36230.14元; 三、驳回北京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李伟、吴菊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10元、财产保全费1528元、公告费260元,均由李伟、吴菊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9元,由李伟、吴菊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