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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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五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李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亿零四十万五千五百零九元五角二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五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李丹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一亿零四十万五千五百零九元五角二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百分之零点零五的标准计算)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五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李丹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五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李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