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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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4100197号、第1110578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 二、***赔偿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75元,由***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