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7150.58元、利息(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为6154.38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7150.5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滞纳金425.98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由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元,由被告***负担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