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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挖趣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九樱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挖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九樱公司立即向挖趣公司返还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利息为115 483.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九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本案中,挖趣公司与无锡樱桃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桃阵公司)在汇款前并不认识,从未有任何交流与沟通。挖趣公司已经提交与中间人王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挖趣公司系基于王军发的账号进行汇款,而同一时间,王军发送的另一个账号系本案中汇款的账号,挖趣公司并不知道该账户并非王军公司账户。挖趣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挖趣公司未完成举证责任是错误的。九樱公司称涉案款项系经王军介绍的投资款,但其未提交任何沟通投资的证据,樱桃阵公司取得涉案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九樱公司作为樱桃阵公司的唯一股东,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应依法对樱桃阵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九樱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挖趣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首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挖趣公司以不当得利起诉,主张其向樱桃阵公司支付300万元系基于与王军的约定,其系按照王军提供的账号将款项转入再转回,那么挖趣公司应当提供证据对涉案款项的给付目的加以证明,在挖趣公司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缺失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不能转移给九樱公司。其次,挖趣公司提交的证据除了一张转账凭证外,仅有一张聊天记录截图,该聊天记录仅显示了王军提供账号的过程,对于挖趣公司账户面临查封,为维持公司经营与员工工资发放转出后再转回款项的这些相关事项,挖趣公司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一审法院要求挖趣公司提供这份微信聊天记录前后相关页面的情况下,挖趣公司也未予提供,挖趣公司利用虚构的事实起诉存在明显的恶意。最后,挖趣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中摘要一栏明确写了是投资本益,已经证明了九樱公司的主张,即转款的目的是投资。

挖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九樱公司向挖趣公司返还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九樱公司系樱桃阵公司的唯一股东,樱桃阵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注销。

2018年10月1日,挖趣公司向樱桃阵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汇款300万元,挖趣公司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中“摘要”载明为“投资本益”。

庭审中,挖趣公司称该笔款项系通过招商银行网银进行的转账,在转账用途一栏中,备选选项没有往来款,故其只能选择“投资本益”,并不代表该款项系投资款性质。另,挖趣公司提交微信号为“×××”的微信用户与微信号为“×××”的微信用户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案外人景风根据王军于2018年9月30日提供的樱桃阵公司的账户信息向樱桃阵公司转账,挖趣公司至今与樱桃阵公司无任何关系和往来。挖趣公司称微信号为“×××”的微信用户系其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景风,微信号为“×××”的微信用户系王军。该聊天内容主要为:2018年9月30日12时22分,微信号为“×××”的微信用户称“今天可以转300,转哪个账号呢?”;微信号为“×××”的微信用户回复称“对公账户,名称:南阳天莹工艺品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南阳分行镇平支行,账号:×××。转这”;微信号为“×××”的微信用户回复称“好”;2018年9月30日12时31分,微信号为“×××”的微信用户称“公司名称:无锡樱桃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及账号: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新区支行,×××”;微信号为“×××”的微信用户回复称“好。”九樱公司称无法核实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根据挖趣公司的陈述,两位聊天人员均非九樱公司或樱桃阵公司人员,该聊天内容不能证明挖趣公司所述的汇款用途,九樱公司称挖趣公司本次投资确系王军介绍,九樱公司就其主张,提交新闻报道两篇佐证。挖趣公司认可上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但表示该证据不能证明九樱公司所述的“共创医疗项目”实际发生,亦不能证明挖趣公司是该项目的投资人。

经询,挖趣公司称在其转款两、三个月之后,其便多次要求王军将款项转回,王军没有回应,挖趣公司认为自己可能受骗,便去公安部门报案,此后未再联系王军。九樱公司称挖趣公司在汇款后至本案起诉时,其从未联系过樱桃阵公司或九樱公司要求还款,这与挖趣公司所述该款项系用于维持公司经营及发放员工工资的情况不符。

一审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挖趣公司应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承担事实上的举证责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利、对方损失、获利和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一方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挖趣公司主张其向樱桃阵公司支付的300万元系其基于与王军的约定,由王军提供账号,挖趣公司先转入,再由王军转回,故要求樱桃阵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为此提供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九樱公司主张该款项系挖趣公司在樱桃阵公司的项目所支付的投资款,并据此提交新闻报道等证据佐证。在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款项性质说法不一,且双方均否认该款项属转账错误、非债清偿等错误给付情形的情况下,挖趣公司以不当得利起诉,应当对涉案款项的给付目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挖趣公司主张的事实成立,举证责任才发生转移,由九樱公司举证证明其占有钱款的合法性。现挖趣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与王军之间就该300万元达成了代为保管的合意,其并未完成对该笔转账行为发生原因的举证责任,在挖趣公司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缺失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不能转移至九樱公司处,挖趣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挖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挖趣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北京挖趣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15 400元,余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挖趣公司主张樱桃阵公司收取其支付的30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并要求返还相应款项及利息,应就樱桃阵公司收取款项缺乏法律上的原因进行证明。挖趣公司称其基于与王军的约定将300万元转入王军提供的账户,其并不认识樱桃阵公司,系转账错误,且九樱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沟通投资情况,樱桃阵公司取得涉案款项无法律依据。九樱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挖趣公司转账备注已载明系“投资本益”,该款项系针对樱桃阵公司的项目所支付的投资款,并就此提交相应证据。双方对涉案款项性质及给付原因各执一词。本院认为,挖趣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系由王军代为保管,亦无法证明其所持涉案款项的实际用途和转账原因,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在挖趣公司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缺失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不能转移至九樱公司,挖趣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挖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 800元,由北京挖趣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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