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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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在执行中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鉴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阳泉仲裁委员会阳仲裁字[2019]第41号裁决中金钱给付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