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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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练高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黄美英清偿借款106800元及利息(以106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练高锋负担2500元,被上诉人黄美英负担400元。上诉人练高锋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其向被上诉人黄美英履行义务双方自行结清,本院不予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