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顺发汽车运输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8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上诉人凌登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卢荣仪各项损失370396.1元; 二、维持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8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上诉人南宁市顺发汽车运输队不能赔偿的,由黄佳就、阮广凡对南宁市顺发汽车运输队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维持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8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被上诉人卢荣仪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变更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8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宁市顺发汽车运输队、凌登定对第一项判决义务与凌登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27元,由卢荣仪负担3771元,由凌登宁、南宁市顺发汽车运输队、凌登定、黄佳就、阮广凡共同负担68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1元(上诉人凌登宁、南宁市顺发汽车运输队已预交),由上诉人由凌登宁、南宁市顺发汽车运输队、凌登定、黄佳就、阮广凡共同负担。 上述案件受理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一、二审法院缴纳完毕。拒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