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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土地征地补偿款在性质上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征收的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居民,均有权获得。自出生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林艳秋户籍一直落在高林社区XX社,其生活保障基础须依存于高林社区XX社,应当认定林艳秋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即高林一组成员资格。因此,高林居委会、高林一组未向林艳秋分配征地补偿款,侵害了林艳秋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权利。林艳秋的诉讼请求,理据合法充分,应予以支持。高林居委会、高林一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共同负担。其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裁判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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