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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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九洲世纪医院有限公司 大连亨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7444.04元(含已付的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献血互助金、抬担架费7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90元,鉴定费720元),由原告***负担603元,由被告***负担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