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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济南紫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环宇优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森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金陵服务有限公司 漳浦县三星旅业发展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北京云达万鑫房地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紫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711.55万元,利息、罚息11275.19万元(此息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2018年6月20日之后的罚息,以34711.5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山东金陵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金陵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济南紫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济南森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山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告济南紫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漳浦县三星旅业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山东金陵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山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告北京环宇优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济南紫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9%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山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告北京云达万鑫房地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济南紫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66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1692元,由被告济南紫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陵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森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宇优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云达万鑫房地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