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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包含二次手术)、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37025.50元; 二、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05827.40元; 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鉴定费286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负担392元,***负担1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