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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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宏德源塑料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环海支行 青岛鑫福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林增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环海支行截止至2019年11月4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996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364663.73元,合计人民币3360663.73元,并偿还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判令被告林增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环海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40000元。 三、被告李春莲、被告青岛鑫福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宏德源塑料有限公司、被告方建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5405元,由被告林增勇、被告李春莲、被告青岛鑫福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宏德源塑料有限公司、被告方建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