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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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双硕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油炳辉改性沥青有限公司提交有机热载体介质流程图,液膜温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油炳辉改性沥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涉案锅炉安装完毕,并在三十日内通知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双硕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能效测试,测试合格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双硕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84000元;如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仍未通知青海双硕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作现场能效测试,则需支付全部货款;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油炳辉改性沥青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双硕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反诉费329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油炳辉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双硕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