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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东莞龙文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2270-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广州龙文公司提交的证据《商标、冠名许可使用合同》第四条可知,合同约定履行地为东莞市,同时东莞龙文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规定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龙文公司在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州龙文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龙文公司诉称,其与东莞龙文公司签订了《商标、冠名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广州龙文公司将注册登记的73个商标许可给东莞龙文公司使用,广州龙文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东莞龙文公司并未按约缴纳许可使用费,寮步龙文公司为关联公司,故广州龙文公司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许可使用费,因此,本案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商标、冠名许可使用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无明确的表述,且双方也未就合同履行地点达成过新的补充协议,故案涉合同的履行地点属于约定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广州龙文公司的合同义务是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东莞龙文公司的合同义务为支付商标许可费,结合广州龙文公司给付许可使用费的诉求,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广州龙文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当事人,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广州市从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一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权跨区域管辖从化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东莞龙文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