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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平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恒丰周至通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
西安市红会医院
周至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8)陕012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8)陕012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00329.21元;

三、变更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8)陕012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陕西恒丰周至通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费用11401.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元(***预交),由陕西恒丰周至通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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