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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绿地集团(贵阳绿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比森会务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艾比森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人民币816264.8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6日,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生态会议中心举办的被告“绿地集团2019年健康科技宅产品全球发布会”活动提供会场搭建服务,因被告合同签订流程耗时长,为了不影响活动的执行,2019年5月24日,双方约定活动完成后再行补签合同,2019年6月16日被告活动顺利完成,被告受领了原告提供的服务,根据双方对接人聊天记录及函件来往,活动执行总额为人民币816264.86元(含后期增补27045.9元),后原告要求补签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价款,但是被告却拖延不与原告补签合同,也拒绝支付价款。原告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双方服务合同虽未完成书面签订,但是原告事实上已经按照被告及合同要求完成了会场搭建义务,被告也受领了服务且对服务提出异议,双方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价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综上,截止到2020年12月10日,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合同款项人民币81626.86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

被告绿地公司辩称,1、被告公司以前负责这个线项目的人员已经离职,该项目没有经过公司立项审批,故我方没有关于该项目的任何依据,故该项目是否是原告方主持发布承办的,原告应当举证;2、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该项目实际产生多少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被告绿地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艾比森会公司员工《中标通知书》,双方达成合意,原告承办被告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生态会议中心举办的“绿地集团2019年健康科技宅产品全球发布会”会务服务。因被告举办发布会在即,而双方签订合同流程时间较长,故双方来不及签订合同,双方约定活动完成后再行补签合同。双方在微信对接中被告给出了报价,但对其中的小部分双方有争议,双方一直在协商过程中,但对有争议的部分一直没有最终结果。2019年6月16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如期举办了活动,被告受领了原告所提供的服务。根据双方对接人的聊天记录以及函件往来,原告称举办活动执行总金额为人民币816264.86元。本案立案后,双方一直对原告提供的服务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因此申请对其服务价格进行司法评估。广东证诚价格评估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评估报告书》,其评估结果为“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16日(活动结束时间)申请人深圳市艾比森会务股份有限公司承办其在贵阳市观山湖区C厅举办的‘绿地集团健康科技宅项目绿地集团2019年健康科技宅产品全球发布会’活动项目费用总金额为628618.00元(含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标通知书、报价单费用明细,说明函、邮政快递单、快递签收截图、现场照片、邮政快递单、签收截图、律师函、通话录音、腾讯视频关于健康科技宅的视频、中国网地产关于绿地集团2019健康科技宅的报道、中新网贵州关于绿地集团2019健康科技宅的报道、《评估报告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双方达成了合意,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举办了活动,被告在庭审中亦认可该活动确已举办,双方之间具有客观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活动现场照片以及媒体报道来看,原告已按照双方达成的合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原告服务费用,双方在部分报价中确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服务。故原告的服务费经司法评估,根据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原告艾比森会公司承办被告在贵阳市观山湖区C厅举办的“绿地集团健康科技宅项目绿地集团2019年健康科技宅产品全球发布会”活动的项目费用总金额评估为628618.00元,故被告应当按照《评估报告书》所评估的金额予以支付服务价款。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七十八条、第八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绿地集团(贵阳绿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艾比森会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628618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艾比森会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1元,由被告绿地集团(贵阳绿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606元,由原告深圳市艾比森会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鉴定费3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艾比森会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00元,由被告绿地集团(贵阳绿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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