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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120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12000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73125.85元; 四、***、北京嘉宾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175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1元,由***负担206元(已交纳),由***、北京嘉宾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