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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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天津特立安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特立安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筱燕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借款本金526000元; 二、被告天津特立安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筱燕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截至2021年6月15日的利息47067.65元、罚息3145.04元、复利281.43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2.5元,保全费3402元,共计8184.5元,由被告天津特立安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筱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