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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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恒鑫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中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5元,减半收取计3998元,保全费2752元,共计6750元,由青岛中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萱 书记员张帅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2021)鲁0704民初4772号之一 原告:青岛中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晓燕,经理。 被告:潍坊市恒鑫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郁海,经理。 原告青岛中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恒鑫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中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5元,减半收取计3998元,保全费2752元,共计6750元,由青岛中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