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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借款本金499609.4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截至2019年1月7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12774.5元;

三、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自2019年1月8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2元,由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6-1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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