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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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君庭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烟台君庭置业有限公司与***于2021年5月5日签订的《烟台恒大阳光半岛商品房认购书》; 二、烟台君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含定金)339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2元,减半收取计3196元,由被告烟台君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