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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1月18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331650.6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300万元。 四、反诉被告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迁出苏州市房屋并返还反诉原告***、***、***。 五、反诉被告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其中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按140万元/年计算;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200万元/年计算,已支付的100万元租金及100万元保证金从中扣除)。 六、反诉被告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物业费(按109647.72元/年标准计算)。 七、反诉被告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欠付的电费2303.83元、水费411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八、驳回原告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18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20676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4362元,反诉被告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314元。反诉被告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