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经势传媒策划有限公司 上海银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合宝文娱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经势传媒公司上诉称,首先涉诉《<不婚女王>电视剧植入合同》(以下简称《植入合同》)对于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本案不应当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植入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植入合同》约定的“原告所在地”并不等同于“原告住所地”。因此,《植入合同》对于本案管辖法院约定不明,不能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的约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由于涉案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不明,故本案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经势传媒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合宝文娱公司对上海经势传媒公司的上诉向本院答辩称,《植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系合宝文娱公司。合宝文娱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海银润传媒公司对上海经势传媒公司的上诉称,上海银润传媒公司是上海经势传媒公司100%控股股东,但上海银润传媒公司与上海经势传媒公司不在同一地址经营,两家公司工作人员相互独立。上海银润传媒公司未与合宝文娱公司签订《植入合同》,不清楚《植入合同》合同内容,上海银润传媒公司不应受《植入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上海银润传媒公司认为本案应由上海经势传媒公司住所地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宝文娱公司以广告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合宝文娱公司以与上海经势传媒公司签订的《植入合同》等为依据,起诉上海经势传媒公司、上海银润传媒公司,要求判令解除与上海经势传媒公司签订的《植入合同》,判令上海经势传媒公司返还广告款14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6万元,上海银润传媒公司对上海经势传媒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植入合同》12.2条约定“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或履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皆有权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植入合同》系合宝文娱公司与上海经势传媒公司签订,合宝文娱公司虽主张上海银润传媒公司作为上海经势传媒公司唯一股东,对上海经势传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上海经势传媒公司与上海银润传媒公司均系独立法人,且现无证据证明上海银润传媒公司在合宝文娱公司与上海经势传媒公司签订《植入合同》协议管辖条款时,是知晓且同意的。故上海银润传媒公司不应受《植入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约束,在合宝文娱公司起诉二被告的情况下,不应依据《植入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本案中,合宝文娱公司与上海经势传媒公司在《植入合同》中约定,上海经势传媒公司在电视剧《不婚女王》中为合宝文娱公司代理的“感康”品牌进行情节、道具等广告内容的植入,上海经势传媒公司收取相应广告费。合宝文娱公司起诉主张上海经势传媒公司未按照《植入合同》约定为其植入广告,诉请要求解除《植入合同》,返还广告款,双方争议标的为上海经势传媒公司依照《植入合同》为合宝文娱公司植入广告的合同义务,系其他标的,上海经势传媒公司是义务履行一方,其所在地系合同履行地,上海经势传媒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另,原审被告上海银润传媒公司住所地亦位于上海市,故北京市朝阳区非本案合同履行地亦非被告住所地,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一审法院裁定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海经势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204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