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春市美溪区菌香园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伊春市美溪区菌香园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学通菌包款11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被告伊春市美溪区菌香园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