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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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广惠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毅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广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毅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7650.4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635.53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之后以87650.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广惠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57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广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反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广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