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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永丰实业有限公司
大连万荣物流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放弃上诉,本院按其撤回上诉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自行承担。

另,应查肇事车辆所承运的棕榈油油损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是否存在棕榈油全部变质及尚存残值,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有无采取补救、减少损失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之行为,亦即被上诉人对损失情况是否存在过错。以上问题,应由一审法院进行审查,从而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对本案重新作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负担,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预交的诉讼费4302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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