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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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寰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负担449.00元,退回原告449.00元。 |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