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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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县黄石建筑工程公司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布鞋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布鞋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宁高自1998年5月3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的债权本金80000元,收益利息254698.61元,并以334698.61元为基数自1997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宁高对莆田县黄石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0元,公告费560元,由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布鞋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