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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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凉山中磊正昌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汇亿鑫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8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截止2019年5月10日的利息为15000元,之后的利息以28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重晶石矿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重晶石矿货物。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500000元。被告在2019年1月28日供过一次货后,停止向原告继续供货。2019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承诺退还货款385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15000元,共计400000元。后被告仅在2019年5月9日退还货款10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中磊正昌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1月23日,中磊正昌公司(甲方)与汇亿鑫源公司(乙方)签订《重晶石矿购销合同》载明:乙方购买甲方重晶石比重4.3以上,单价320元/吨;比重低于4.3及4.2以上,单价270元/吨;如比重低于4.2及4.1以上,双方另行协商价格;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以对公的方式,向甲方账上打入近期发矿所需金额的资金,乙方收到款后,立即组织车辆发货到合同约定的收货货场(永郎火车站货场),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每月供给乙方重晶石矿不低于5000吨;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一次性支付守约方违约金500000元。《2019年1月28日收货单》载明:货物净重共计427.51吨,收货人为李正果。该收货单上有中磊正昌公司公章及耿正昌的签字,右上方注明有“270元一吨,合计115000元,2019年4月25日”内容。2019年1月24日、2月2日,汇亿鑫源公司向中磊正昌公司转账支付共计500000万元,摘要显示为材料款、货款。 2019年4月25日,中磊正昌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中磊正昌公司与汇亿鑫源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由于中磊正昌公司未按时供货,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中磊正昌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退还200000元给汇亿鑫源公司。剩余200000元在2019年5月10日前退还(其中本金185000元,资金利息15000元,共计200000元);以上协议中磊正昌公司未按情况说明准时兑现,汇亿鑫源公司将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赔偿执行。该情况说明落款处有承诺人耿正昌签字。2019年5月9日,中磊正昌公司向汇亿鑫源公司转账支付100000元。 庭审中,中磊正昌公司陈述,李正果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的丈夫,耿正昌为中磊正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顺刻的丈夫。其认可《2019年1月28日收货单》上货物的单价为270元/吨。 上述事实有《重晶石矿购销合同》、《2019年1月28日收货单》、《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作为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汇亿鑫源公司与中磊正昌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中磊正昌公司未按约定期限退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汇亿鑫源公司诉请中磊正昌公司退还货款28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汇亿鑫源公司诉请中磊正昌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5月10日的利息15000元及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理由正当,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凉山中磊正昌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四川汇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85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5月10的利息为15000元。之后的利息,以2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退还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四川汇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凉山中磊正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凉山中磊正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7-03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