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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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耀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前强人身损害各项损失244333.5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前强人身损害各项损失244333.55元; 三、驳回原告钟前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70.80元,由原告钟前强负担14713.15元,被告伍芬玲负担1228.825元,被告海南耀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负担1228.825元。该款原告钟前强已预缴,被告伍芬玲、海南耀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钟前强预缴的2457.65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