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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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黑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诺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善德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潍坊市坊子区延森农资商店 安丘市天喜农资销售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善德肥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黑色生态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黑色生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善德肥业公司侵犯黑色生态公司涉案包装袋著作权事实不清。一、黑色生态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涉案作品由产品通用名称、含量、产品通用特性等组成,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特征,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二、善德肥业公司成立时间较早,有自己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善德肥业公司产品包装袋醒目位置有其商标和公司名称,与黑色生态公司包装袋有明显区别。三、善德肥业公司包装袋外观设计系其独立创作,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依法应予以保护。黑色生态公司在起诉前曾向工商部门投诉,有关部门调查后表示不侵权。四、善德肥业公司之前没有接触过黑色生态公司产品包装,在著作权与专利权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标准,善德肥业公司外观设计包装袋与黑色生态公司不同,不存在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 黑色生态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善德肥业公司侵犯黑色生态公司著作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赔偿数额低。黑色生态公司涉案著作权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备案,应予以保护。善德肥业公司外观专利权是对黑色生态公司版权的模仿,黑色生态公司已对善德肥业公司外观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作出无效宣告决定书。黑色生态公司还获得“乌金”商标,善德肥业公司侵犯了黑色生态公司商标权。 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未陈述意见。 黑色生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善德肥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黑色生态公司NO.00733065著作权的行为,销毁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及包装袋;2.判令潍坊诺德公司及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3.判令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立即停止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上的宣传销售侵权产品,删除其侵犯黑色生态公司NO.00733065著作权的宣传资料,不得在网页、网络、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发布侵权产品的资料图片;4.判令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在省级以上农资报刊上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5.判令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连带赔偿黑色生态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黑色生态公司为制止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共计65000元。6.判令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本案当事人主体的相关事实 黑色生态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腐植酸技术、生物技术、土壤修复技术的研发和技术转让;腐植酸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含腐植酸水溶肥料、腐植酸复合肥料的生产和销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生产和销售;生物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等生物类肥料的生产和销售;腐植酸钠饲料和土壤调理剂的生产和销售;自营或代理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技术进出口;煤炭及制品批发。 善德肥业公司于2002年5月16日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微生物菌剂;销售:复合微生物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微量元素水溶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液体肥料、叶面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缓控释肥料、化肥、化肥原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土壤调理齐、农药、种子、磷矿石、农副产品、电子产品;环保技术、网络技术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潍坊诺德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种植、销售:水果、蔬菜;销售:化肥水溶性肥料,有机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土壤调理剂,农用微生物菌剂,农药等。 延森农资商店成立日期为2012年5月21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化肥、农药、农膜、种子零售。 天喜农资中心成立日期为2010年6月19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化肥、农膜、农药、种子。 (二)黑色生态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著作权的相关事实 201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美术作品《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733065,作品登记证书显示:著作权人为新疆黑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作完成时间:2018年01月01日,首次发表时间:2018年03月07日。该美术作品的设计特征为: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由两个颜色组合而成,上半部分代表新疆风化煤的黑色,下半部分由黄色组成,中间有过度的黑中带黄,黄中带黑的圈点组成,6行的倾斜的圆点图案,上小下大,上边有全新升级矿源黄腐酸钾,黄腐酸含量大于等于52%氧化钾,N+P2O5+K2O大于等于22%PH:8-10,生根促长改土固碳调酸抑碱增效提质抗逆保水字样,独创性是包装袋的颜色组合、图案构造、含量及标准。 (三)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事实 2020年6月10日,山东省潍坊市昌潍公证处作出(2020)鲁潍坊昌潍证民字第184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20年6月4日,黑色生态公司的代理人李宗涛依授权向山东省潍坊市昌潍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山东省潍坊市昌潍公证处公证员陈某、田某以及参与人员李洪周于2020年6月5日上午11:40分左右来到山东省安丘市石堆镇安丘市天喜农资销售中心(王宿路与芙蓉道交叉口东两百米左右),由李洪周与该销售中心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穿黑色衣服)简单交流要购买的矿源黄腐酸钾的基本情况后,李洪周提出购买该矿源黄腐酸钾,李洪周微信交付钱款后(微信付款截图两张),该销售中心出具收据一张。李洪周将购买的该矿源黄腐酸钾取走,购买期间李洪周拍摄现场照片一张,购买后公证员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涛、参与人员李洪周将该矿源黄腐酸钾运回潍坊市昌潍公证处进行封存(封存前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涛对购买的该矿源黄腐酸钾进行拍照,封存后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涛对封存包装盒进行拍照,共取得照片七张)。封存后的矿源黄腐酸钾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涛自行保管。 2020年6月10日,山东省潍坊市昌潍公证处作出(2020)鲁潍坊昌潍证民字第184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20年6月4日,黑色生态公司的代理人李宗涛依授权向山东省潍坊市昌潍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山东省潍坊市昌潍公证处公证员陈某、田某以及参与人员李洪周于2020年6月5日上午11:30分左右来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西北一百米左右的撒可富复合肥专卖店(山东省潍坊市006号店),由李洪周与该专卖店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简单交流要购买的矿源黄腐酸钾的基本情况后,李洪周提出购买该矿源黄腐酸钾,李洪周微信交付钱款后(微信付款截图一张),该销售中心出具收据一张。李洪周将购买的该矿源黄腐酸钾取走,购买后李宗涛拍摄现场照片两张,公证员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涛、参与人员李洪周将该矿源黄腐酸钾运回潍坊市昌潍公证处进行封存(封存前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涛对购买的该矿源黄腐酸钾进行拍照,封存后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涛对封存包装盒进行拍照,共取得照片七张)。封存后的矿源黄腐酸钾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涛自行保管。 一审庭审中,黑色生态公司主张封存的矿源黄腐酸钾外包装侵犯其著作权,其外包装装潢对其构成不正竞争。一审当庭开启上述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在该封存矿源黄腐酸钾外包装袋正面左上方标注有“农医生”商标标识,上方标注有“乌金999矿源黄腐酸钾黄腐酸≥52%N+P2O5+K2O≥20%PH:8-10本品特别添加ACT中微量元素,来自新疆天然优质腐殖酸生根促长改土固碳调酸抑碱增效提质抗逆保水”等字样,在封存矿源黄腐酸钾正面下方标注有“净含量:1kg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11366号含腐植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106-2010山东善德肥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临沂.店头工业园全国服务电话:400-0035-001”等字样;背面左上方标注有乌金999、产品特点、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文字说明。将被诉侵权产品与黑色生态公司享有权利的《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在整体设计及布局、颜色、文字排列上相似,都是正面上方黑色下面黄色的颜色组合,中间有过度6行的黑中带黄,黄中带黑的倾斜的圈点组成,背面为产品特点、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文字说明,内容基本一致,被诉侵权矿源黄腐酸钾包装袋与黑色生态公司的《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四)黑色生态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黑色生态公司主张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公证费8000元,差旅费207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黑色生态公司是否享有《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的著作权;二、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是否侵害了黑色生态公司的著作权,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三、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黑色生态公司提供了涉案美术作品《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的《作品登记证书》,以证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黑色生态公司为涉案《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黑色生态公司提交(2020)鲁潍坊昌潍证民字第1841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明善德肥业公司存在生产、销售,天喜农资中心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和行为。善德肥业公司、天喜农资中心虽然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但是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明善德肥业公司是生产商,公证处公证取证的收款收据上盖有天喜农资中心的印章,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善德肥业公司生产、天喜农资中心销售。经一审庭审比对,善德肥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矿源黄腐酸钾外包装装潢与黑色生态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装潢特征相似,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一审法院认定该涉案矿源黄腐酸钾外包装装潢系对黑色生态公司著作权《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的复制。善德肥业公司、天喜农资中心未经黑色生态公司许可,以商业目的擅自生产、销售侵害黑色生态公司美术作品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黑色生态公司主张善德肥业公司生产、天喜农资中心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黑色生态公司还主张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侵害其著作权,并提交(2020)鲁潍坊昌潍证民字第1842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20)鲁潍坊昌潍证民字第1842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无法证明是由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实施了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故对于黑色生态公司主张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侵害其著作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由于黑色生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品外包装系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于黑色生态公司主张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上的宣传销售侵权产品,删除其侵犯黑色生态公司NO.00733065著作权的宣传资料,不得在网页、网络、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发布侵权产品的资料图片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善德肥业公司生产、天喜农资中心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侵害了黑色生态公司涉案《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黑色生态公司要求善德肥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天喜农资中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善德肥业公司生产、天喜农资中心的行为造成黑色生态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或使其商誉受损等后果,黑色生态公司要求善德肥业公司生产、天喜农资中心刊登声明、承担消除影响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黑色生态公司主张的销毁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及外包装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判决善德肥业公司生产、天喜农资中心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已达到了制止侵权的效果,故对黑色生态公司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再另行支持。关于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承担的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确定赔偿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黑色生态公司提交了律师代理费发票和公证费发票,且黑色生态公司确已委托律师实际出庭参加诉讼,公证文书已作为证据提交,上述费用的发生对黑色生态公司维权系合理且必要的,一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综合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的经营规模、侵权范围、侵权时间等因素确定黑色生态公司因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黑色生态公司因维权支出合理费用为100000元,天喜农资中心就其销售侵权行为在8000元范围内与善德肥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善德肥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黑色生态公司《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二、天喜农资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黑色生态公司《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三、善德肥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黑色生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天喜农资中心在8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黑色生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善德肥业公司、天喜农资中心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5元,由黑色生态公司负担2877元,由善德肥业公司负担9206元、天喜农资中心负担230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黑色生态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95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明善德肥业公司外观专利已经无效,其上诉请求没有依据。2.黑色生态公司“乌金”商标打印信息,拟证明善德肥业公司侵犯黑色生态公司商标权。善德肥业公司质证称,黑色生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范围,对其证明主张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黑色生态公司提交的证据1系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力将结合其他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评判。证据2系商标信息,而本案系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善德肥业公司是否侵犯黑色生态公司并非本案审理范围,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经黑色生态公司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第495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名称为包装袋(农医生肥料),专利号为202030008××××.5、专利权人为段庆伟、申请日为2020年3月16日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善德肥业公司是否侵害了黑色生态公司涉案著作权。 首先,关于涉案作品应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善德肥业公司主张涉案“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特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黑色生态公司主张的涉案“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作品正面为上黑下黄颜色组合,其中间为黑色底色的黄色倾斜圆圈,且黄色圆圈不断扩大,从黑色逐渐过渡到黄色,上方黄色文字为产品名称、特性等,中上方为五个黄色长方形方框,里面的黑色文字为产品特点,下方黑色文字为重量、厂商名称等。背面为黑色,最上方的黄色文字为产品名称,中间为两个黄色的长方形方框,里面黑色文字为产品特点、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右下方为黑色底色的黄色倾斜圆圈,且黄色圆圈不断扩大。“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系作者通过不同颜色的组合、图形过渡以及不同颜色文字要素位置分布形成的包装袋图案,这些设计特征让涉案包装袋图案呈现出了独特的风格,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畴,其所属权利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问题。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与涉案“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作品均在正面为上黑下黄颜色组合,上方文字为黄色文字,中上方为黄色长方形方框黑色文字,在中间使用了黄色倾斜圆圈过渡,下方为黑色文字,背面为黑色,上方为黄色文字,中间为黄色长方形方框黑色文字,右下方为黄色倾斜圆圈,两者在颜色组合、图形过渡等方面基本一致,虽然在文字内容上有所不同,但并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善德肥业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上有其商标和公司名称,与涉案作品有明显区别。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比对的是包装袋的图案,而非商标等标识善德肥业公司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善德肥业公司是否接触过涉案作品的问题。善德肥业公司主张其没有接触过黑色生态公司产品包装,应采取“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标准,其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涉案“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作品于2018年3月7日发表,2019年3月1日进行著作权登记,而善德肥业公司提交的专利权人为其法定代表人段庆伟的包装袋(农医生肥料)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申请日为2020年3月16日,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即善德肥业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的相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及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时间均晚于涉案作品发表时间以及著作权登记时间,结合善德肥业公司与黑色生态公司均为同行业即肥料行业经营者的事实,善德肥业公司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善德肥业公司生产销售使用被诉包装袋的商品的行为侵害了黑色生态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无不当。 此外,善德肥业公司还主张其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应予以保护,但如前所述,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晚于涉案作品发表时间以及著作权登记时间,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外观设计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善德肥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山东善德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金柱 审判员王海娜 审判员柳维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马强 书记员闫旭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鲁民终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善德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段庆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黑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连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涛,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潍坊诺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杨,经理。 原审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延森农资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街道安泰街。经营者:刘延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安丘市天喜农资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石堆镇石堆村玉兰道供电所北50米。经营者:王召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山东善德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德肥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黑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色生态公司)、原审被告潍坊诺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诺德公司)、原审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延森农资商店(以下简称延森农资商店)、原审被告安丘市天喜农资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天喜农资中心)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善德肥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黑色生态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黑色生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善德肥业公司侵犯黑色生态公司涉案包装袋著作权事实不清。一、黑色生态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涉案作品由产品通用名称、含量、产品通用特性等组成,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特征,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二、善德肥业公司成立时间较早,有自己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善德肥业公司产品包装袋醒目位置有其商标和公司名称,与黑色生态公司包装袋有明显区别。三、善德肥业公司包装袋外观设计系其独立创作,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依法应予以保护。黑色生态公司在起诉前曾向工商部门投诉,有关部门调查后表示不侵权。四、善德肥业公司之前没有接触过黑色生态公司产品包装,在著作权与专利权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标准,善德肥业公司外观设计包装袋与黑色生态公司不同,不存在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 黑色生态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善德肥业公司侵犯黑色生态公司著作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赔偿数额低。 黑色生态公司涉案著作权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备案,应予以保护。 善德肥业公司外观专利权是对黑色生态公司版权的模仿,黑色生态公司已对善德肥业公司外观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作出无效宣告决定书。 黑色生态公司还获得“乌金”商标,善德肥业公司侵犯了黑色生态公司商标权。 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未陈述意见。 黑色生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善德肥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黑色生态公司NO.00733065著作权的行为,销毁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及包装袋;2.判令潍坊诺德公司及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3.判令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立即停止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上的宣传销售侵权产品,删除其侵犯黑色生态公司NO.00733065著作权的宣传资料,不得在网页、网络、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发布侵权产品的资料图片;4.判令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在省级以上农资报刊上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5.判令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连带赔偿黑色生态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黑色生态公司为制止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共计65000元。6.判令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本案当事人主体的相关事实 黑色生态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腐植酸技术、生物技术、土壤修复技术的研发和技术转让;腐植酸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含腐植酸水溶肥料、腐植酸复合肥料的生产和销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生产和销售;生物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等生物类肥料的生产和销售;腐植酸钠饲料和土壤调理剂的生产和销售;自营或代理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技术进出口;煤炭及制品批发。 善德肥业公司于2002年5月16日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微生物菌剂;销售:复合微生物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微量元素水溶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液体肥料、叶面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缓控释肥料、化肥、化肥原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土壤调理齐、农药、种子、磷矿石、农副产品、电子产品;环保技术、网络技术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潍坊诺德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种植、销售:水果、蔬菜;销售:化肥水溶性肥料,有机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土壤调理剂,农用微生物菌剂,农药等。 延森农资商店成立日期为2012年5月21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化肥、农药、农膜、种子零售。 天喜农资中心成立日期为2010年6月19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化肥、农膜、农药、种子。 (二)黑色生态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著作权的相关事实 201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美术作品《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733065,作品登记证书显示:著作权人为新疆黑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作完成时间:2018年01月01日,首次发表时间:2018年03月07日。该美术作品的设计特征为: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由两个颜色组合而成,上半部分代表新疆风化煤的黑色,下半部分由黄色组成,中间有过度的黑中带黄,黄中带黑的圈点组成,6行的倾斜的圆点图案,上小下大,上边有全新升级矿源黄腐酸钾,黄腐酸含量大于等于52%氧化钾,N+P2O5+K2O大于等于22%PH:8-10,生根促长改土固碳调酸抑碱增效提质抗逆保水字样,独创性是包装袋的颜色组合、图案构造、含量及标准。 (三)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事实 2020年6月10日,山东省潍坊市昌潍公证处作出(2020)鲁潍坊昌潍证民字第184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20年6月4日,黑色生态公司的代理人李宗涛依授权向山东省潍坊市昌潍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山东省潍坊市昌潍公证处公证员陈某、田某以及参与人员李洪周于2020年6月5日上午11:40分左右来到山东省安丘市石堆镇安丘市天喜农资销售中心(王宿路与芙蓉道交叉口东两百米左右),由李洪周与该销售中心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穿黑色衣服)简单交流要购买的矿源黄腐酸钾的基本情况后,李洪周提出购买该矿源黄腐酸钾,李洪周微信交付钱款后(微信付款截图两张),该销售中心出具收据一张。李洪周将购买的该矿源黄腐酸钾取走,购买期间李洪周拍摄现场照片一张,购买后公证员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涛、参与人员李洪周将该矿源黄腐酸钾运回潍坊市昌潍公证处进行封存(封存前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涛对购买的该矿源黄腐酸钾进行拍照,封存后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涛对封存包装盒进行拍照,共取得照片七张)。封存后的矿源黄腐酸钾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涛自行保管。 2020年6月10日,山东省潍坊市昌潍公证处作出(2020)鲁潍坊昌潍证民字第184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20年6月4日,黑色生态公司的代理人李宗涛依授权向山东省潍坊市昌潍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山东省潍坊市昌潍公证处公证员陈某、田某以及参与人员李洪周于2020年6月5日上午11:30分左右来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西北一百米左右的撒可富复合肥专卖店(山东省潍坊市006号店),由李洪周与该专卖店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简单交流要购买的矿源黄腐酸钾的基本情况后,李洪周提出购买该矿源黄腐酸钾,李洪周微信交付钱款后(微信付款截图一张),该销售中心出具收据一张。李洪周将购买的该矿源黄腐酸钾取走,购买后李宗涛拍摄现场照片两张,公证员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涛、参与人员李洪周将该矿源黄腐酸钾运回潍坊市昌潍公证处进行封存(封存前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涛对购买的该矿源黄腐酸钾进行拍照,封存后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涛对封存包装盒进行拍照,共取得照片七张)。封存后的矿源黄腐酸钾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涛自行保管。 一审庭审中,黑色生态公司主张封存的矿源黄腐酸钾外包装侵犯其著作权,其外包装装潢对其构成不正竞争。一审当庭开启上述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在该封存矿源黄腐酸钾外包装袋正面左上方标注有“农医生”商标标识,上方标注有“乌金999矿源黄腐酸钾黄腐酸≥52%N+P2O5+K2O≥20%PH:8-10本品特别添加ACT中微量元素,来自新疆天然优质腐殖酸生根促长改土固碳调酸抑碱增效提质抗逆保水”等字样,在封存矿源黄腐酸钾正面下方标注有“净含量:1kg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11366号含腐植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1106-2010山东善德肥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临沂.店头工业园全国服务电话:400-0035-001”等字样;背面左上方标注有乌金999、产品特点、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文字说明。将被诉侵权产品与黑色生态公司享有权利的《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在整体设计及布局、颜色、文字排列上相似,都是正面上方黑色下面黄色的颜色组合,中间有过度6行的黑中带黄,黄中带黑的倾斜的圈点组成,背面为产品特点、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文字说明,内容基本一致,被诉侵权矿源黄腐酸钾包装袋与黑色生态公司的《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四)黑色生态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黑色生态公司主张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公证费8000元,差旅费207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黑色生态公司是否享有《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的著作权;二、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是否侵害了黑色生态公司的著作权,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三、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黑色生态公司提供了涉案美术作品《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的《作品登记证书》,以证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黑色生态公司为涉案《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黑色生态公司提交(2020)鲁潍坊昌潍证民字第1841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明善德肥业公司存在生产、销售,天喜农资中心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和行为。善德肥业公司、天喜农资中心虽然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但是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明善德肥业公司是生产商,公证处公证取证的收款收据上盖有天喜农资中心的印章,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善德肥业公司生产、天喜农资中心销售。经一审庭审比对,善德肥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矿源黄腐酸钾外包装装潢与黑色生态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装潢特征相似,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一审法院认定该涉案矿源黄腐酸钾外包装装潢系对黑色生态公司著作权《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的复制。善德肥业公司、天喜农资中心未经黑色生态公司许可,以商业目的擅自生产、销售侵害黑色生态公司美术作品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黑色生态公司主张善德肥业公司生产、天喜农资中心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黑色生态公司还主张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侵害其著作权,并提交(2020)鲁潍坊昌潍证民字第1842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20)鲁潍坊昌潍证民字第1842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无法证明是由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实施了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故对于黑色生态公司主张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侵害其著作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由于黑色生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品外包装系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于黑色生态公司主张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上的宣传销售侵权产品,删除其侵犯黑色生态公司NO.00733065著作权的宣传资料,不得在网页、网络、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发布侵权产品的资料图片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善德肥业公司生产、天喜农资中心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侵害了黑色生态公司涉案《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黑色生态公司要求善德肥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天喜农资中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善德肥业公司生产、天喜农资中心的行为造成黑色生态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或使其商誉受损等后果,黑色生态公司要求善德肥业公司生产、天喜农资中心刊登声明、承担消除影响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黑色生态公司主张的销毁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及外包装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判决善德肥业公司生产、天喜农资中心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已达到了制止侵权的效果,故对黑色生态公司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再另行支持。关于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承担的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确定赔偿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黑色生态公司提交了律师代理费发票和公证费发票,且黑色生态公司确已委托律师实际出庭参加诉讼,公证文书已作为证据提交,上述费用的发生对黑色生态公司维权系合理且必要的,一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综合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的经营规模、侵权范围、侵权时间等因素确定黑色生态公司因善德肥业公司、潍坊诺德公司、延森农资商店、天喜农资中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黑色生态公司因维权支出合理费用为100000元,天喜农资中心就其销售侵权行为在8000元范围内与善德肥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善德肥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黑色生态公司《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二、天喜农资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黑色生态公司《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三、善德肥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黑色生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天喜农资中心在8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黑色生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善德肥业公司、天喜农资中心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5元,由黑色生态公司负担2877元,由善德肥业公司负担9206元、天喜农资中心负担230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黑色生态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95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明善德肥业公司外观专利已经无效,其上诉请求没有依据。2.黑色生态公司“乌金”商标打印信息,拟证明善德肥业公司侵犯黑色生态公司商标权。善德肥业公司质证称,黑色生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范围,对其证明主张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黑色生态公司提交的证据1系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力将结合其他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评判。证据2系商标信息,而本案系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善德肥业公司是否侵犯黑色生态公司并非本案审理范围,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经黑色生态公司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第495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名称为包装袋(农医生肥料),专利号为202030008××××.5、专利权人为段庆伟、申请日为2020年3月16日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善德肥业公司是否侵害了黑色生态公司涉案著作权。 首先,关于涉案作品应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善德肥业公司主张涉案“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特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黑色生态公司主张的涉案“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作品正面为上黑下黄颜色组合,其中间为黑色底色的黄色倾斜圆圈,且黄色圆圈不断扩大,从黑色逐渐过渡到黄色,上方黄色文字为产品名称、特性等,中上方为五个黄色长方形方框,里面的黑色文字为产品特点,下方黑色文字为重量、厂商名称等。背面为黑色,最上方的黄色文字为产品名称,中间为两个黄色的长方形方框,里面黑色文字为产品特点、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右下方为黑色底色的黄色倾斜圆圈,且黄色圆圈不断扩大。“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系作者通过不同颜色的组合、图形过渡以及不同颜色文字要素位置分布形成的包装袋图案,这些设计特征让涉案包装袋图案呈现出了独特的风格,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畴,其所属权利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问题。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与涉案“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作品均在正面为上黑下黄颜色组合,上方文字为黄色文字,中上方为黄色长方形方框黑色文字,在中间使用了黄色倾斜圆圈过渡,下方为黑色文字,背面为黑色,上方为黄色文字,中间为黄色长方形方框黑色文字,右下方为黄色倾斜圆圈,两者在颜色组合、图形过渡等方面基本一致,虽然在文字内容上有所不同,但并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善德肥业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上有其商标和公司名称,与涉案作品有明显区别。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比对的是包装袋的图案,而非商标等标识善德肥业公司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善德肥业公司是否接触过涉案作品的问题。善德肥业公司主张其没有接触过黑色生态公司产品包装,应采取“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标准,其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涉案“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作品于2018年3月7日发表,2019年3月1日进行著作权登记,而善德肥业公司提交的专利权人为其法定代表人段庆伟的包装袋(农医生肥料)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申请日为2020年3月16日,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即善德肥业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的相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及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时间均晚于涉案作品发表时间以及著作权登记时间,结合善德肥业公司与黑色生态公司均为同行业即肥料行业经营者的事实,善德肥业公司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善德肥业公司生产销售使用被诉包装袋的商品的行为侵害了黑色生态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无不当。 此外,善德肥业公司还主张其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应予以保护,但如前所述,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晚于涉案作品发表时间以及著作权登记时间,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外观设计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善德肥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山东善德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