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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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润养殖有限公司 鄄城县旧城镇人民政府 鄄城县郑营镇人民政府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同润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鄄城县旧城镇人民政府支付租金374200元,向原告郑营镇人民政府支付租金58800元; 二、被告山东同润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鄄城县旧城镇人民政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742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向原告鄄城县郑营镇人民政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8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鄄城县旧城镇人民政府、郑营镇人民政府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同润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