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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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损失31746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损失24023.18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计863元,由***负担694元,由***负担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