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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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兴润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21)桂1103民初216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二、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虽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本质上实为承揽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实质上仍然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因此一审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该案由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施工地位于广西贺州市平桂区,属于一审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