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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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益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益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项宗斗工程款35890.16元; 二、被告广西益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项宗斗工程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35890.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19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项宗斗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9元,全部由被告广西益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