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石金海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天津中石金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和《型钢采购合同》。 二、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天津中石金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五百五十一万五千七百八十七元三角四分。 三、驳回天津中石金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万三千三百零四元,减半收取计二万六千六百五十二元,由天津中石金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四十七元(已交纳),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五千二百零五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五千元,由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