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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雅格贸易有限公司
三明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雅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碧公司向雅格公司支付货款42001元;2.判令金碧公司以货款420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标准向雅格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65.11元(自2020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11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金碧公司赔偿雅格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金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1日,金碧公司向雅格公司下单采购美时尚被、电炖锅、碗碟套装、乳胶枕头、力士洗发露等货物,总计采购价款为42001元。雅格公司接收该笔订单后,按约采购、定制上述货物,并将所有产品配送至金碧公司的交货地点,经金碧公司工作人员签收并验收合格。此后,雅格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金碧公司开具并交付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22,发票金额42001元)。现经查询金碧公司收到发票后已对该张发票进行税款抵扣,但是,经雅格公司多次催讨,金碧公司至今未向雅格公司支付上述货款,严重侵害了雅格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雅格公司认为金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雅格公司有权要求金碧公司支付相应款项。雅格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应将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金碧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应一并移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裁判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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