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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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湖区凤才沙石经营部 广东顺德巨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鼎湖区凤才沙石经营部、石凤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巨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运费616622元。 二、限被告鼎湖区凤才沙石经营部、石凤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巨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购买消纳场的费用2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巨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3元,由原告广东顺德巨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6.55元,被告鼎湖区凤才沙石经营部、石凤才负担603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