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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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诸城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本金358429.28元,罚息及利息10204.05元(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诸城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兴闪贷”贷款本金139999.35元,罚息及利息12423.98元(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律师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1元,财产保全费3140元,共计1218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