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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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控股丹东有限公司 凤城市赛马镇卫生院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丹东分行凤城赛马支行,账号06×××35中的存款13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