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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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林灼龙、张春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4163.91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4430.54元、违约金1361.89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同期实际结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利息、违约金的年利率总计超过24%的,按年利率24%计算); 二、林灼龙、张春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公告费损失1260元; 三、潘光声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灼龙、张春秀追偿; 四、驳回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41元,由林灼龙、张春秀、潘光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