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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口市东莱街道东埠村民委员会
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402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春颖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2021)鲁0681执保392号

申请人: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焕毅,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龙口市东莱街道东埠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王加鹏,任村委主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402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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